11.1 一般规定


11.1.1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时,应按本章规定对加分项进行评价。加分项应包括性能提高和创新两部分。
11.1.2 加分项的附加得分应为各加分项得分之和。当附加得分大于10分时,应按10分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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